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股东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章 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