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宽领域合作,不断提升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互利共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办批发资金发放和资产转让业务,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接受财务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向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反映所开展业务活动并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知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加强非现场统计监测,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