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山东省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通告
(鲁农生态字〔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按照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7〕29号)及《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商省发改委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方式
(一)单位备案。凡在我省辖区内承揽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接受资质、业绩和信誉审查,获得备案资格后方可参与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洽谈和施工招投标。未获得备案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我省承揽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业务。备案实行年审制,年审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备案资格。初次申请备案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二)项目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在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向省农业厅提交有关项目建设的合同复印件,接受省农业厅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设计单位必须是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备案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从事沼气行业工程设计或施工2年(含)以上,且有USR、CSTR等沼气工程建设实例。
(三)申请备案单位信誉良好,无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有下列不良行为记录2次(含)以上,不能申报或续期备案:
1.设计单位不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不实地勘察设计;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不按规定变更设计和进行技术交底;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设计;允许其它单位、个人借用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