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关怀和照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有关工作做好。
二、社保经办机构要于6月25日前,完成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中的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调整或增发生活补贴的计发基数情况核定。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所在单位要于7月1日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审核确认结果先行垫付并发放应增发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社保经办机构于7月份向各单位补支垫付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