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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
  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
  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户籍、就业和历年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人员的参保登记和接续管理,认真审核转入人员的户口簿、在外省市的劳动合同和历年缴费凭证等原始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对于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对于未在外省市就业而在外省市一次性补缴费的我市户籍人员回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缴费账户,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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