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清理归并,确保参保人员退休时保留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完善征缴政策
1.建立补缴欠费补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
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规范农籍人员缴费管理。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农籍人员办理缴费时,应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趸缴。对于2004年底以前与农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2005年1月起缴费;2005年1月以后与农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按月缴费,不得向前补缴。
3.建立补缴会审制度。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组成市补缴会审小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请进行会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及时办理。
4.加强单位补缴审核。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时,应凭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财务报表、职工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原始凭证,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批;为有实际缴费记录的职工办理接续缴费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办理,向前补缴不得超过起始缴费时间。
5.规范个人补缴程序。对于新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补缴的,须经本人档案关系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接续缴费的,经办机构可直接办理补缴,向前补缴不得超过起始缴费时间。
6.强化补缴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现行补缴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补缴范围;要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留存相关原始凭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发挥补缴会审的管理作用,对违规补缴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供补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真做好个人窗口缴费人员的补缴确认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行政部门审核情况,设定专人办理。
四、加强退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