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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11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天津市2011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3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年度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32元;
  (二)2009年度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2010年度办理享受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在我市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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