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供前登记不再审核界外用地权属情况。
五、严格供前登记审核内容。土地登记机构要严格审核,切实做到“四不准”即未征收转用的集体土地和非建设用地(军用土地未取得《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的)不准发证;原权属不清、原登记未注销的不准发证;要件不齐的不准发证;未完成相邻宗地指界的不准发证。审核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登记要件齐备,且具有关联性、一致性;
(二)拟供地范围内原房地权属清晰,且已完成注销登记。属于集体土地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要办理土地征收或转用手续;
(三)登记主体符合《关于土地供应前办理土地登记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222号)及本通知规定;
(四)已完成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界址认定;
(五)地籍测绘成果已通过测绘监管验收;
(六)界址表、勘丈记事等相关文书表格填写完整规范,审核意见全面具体、表述准确。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要件问题。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再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启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
2.土地登记申请书(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
xx国土分局(或土地管理部门):
经复核,你局办理的X宗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已经核查完毕,符合供前登记相关规定,具体明细如下。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