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4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初次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41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一般
| 初次从事,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从事两次或两次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召回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4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一般
| 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4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一般
| 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4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未按要求报送,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未按要求报送,或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4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47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产品50公斤以下,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病害猪产品50公斤以上,或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48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初次虚报且虚报数量在5头以下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虚报,或虚报数量在5头以上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
| 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
| 一般
| 非法发展特许经营2家以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 严重
| 非法发展特许经营2家以上,或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51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非法发展特许经营2家以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发展特许经营2家以上,或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2
| 特许人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按期备案的
| 责令限期备案,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备案的
| 责令限期备案,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53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非法收取费用在10000元以下,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非法收取费用在10000元以上,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54
| 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的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55
| 特许人未按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的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按期改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56
| 特许人没有按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规两次或两次以上,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57
| 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58
| 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59
| 典当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或对外投资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0
|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1
|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或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规定限额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62
| 典当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率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3
| 典当综合费用﹙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综合费用﹚费率超过规定限额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4
| 典当行违规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5
| 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6
| 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67
| 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8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或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或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或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69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轻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70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裁量事实
| 裁量基准
|
71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72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73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74
| 粮油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一般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75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初次违规,按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严重
| 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或逾期未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