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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1〕5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医疗捐赠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四)分级管理,分类救助。

  (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履行区级政府医疗救助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并负责审批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办公室设在市民政部门。

  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并负责审核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办公室设在区民政部门。

  第七条 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负责提供医疗救助相关医学专业意见和业务咨询,开展医疗救助相关调查和制度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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