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
(三)对各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
(二)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三)受理特殊医疗救助申请。
(四)查处医疗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审核医疗救助申请。
(三)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
(四)核查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
(五)管理本级医疗救助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工作委托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二)落实和检查本级医疗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医疗救助金预算进行审核。
(四)负责医疗救助金的复核,会同民政部门拨付资金。
(五)检查、监督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实现了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核、支付及医疗救助金财务核算等业务经办工作。
(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