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外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社会组织自行制定实施。

  第十六条 公安(车辆管理)、房地产登记、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及时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3.麻风病人。

  (二)基本救助对象,是指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70%。

  2.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重点救助对象最高救助标准的2倍。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70%核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分阶段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的身份类别及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低保对象每次住院需负担起付标准30%的费用),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