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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属于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或麻风病人的,可享受整个住院期间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

  2.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低保对象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50%予以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元;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的门诊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元。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已参保的重点救助对象标准执行(包括住院和门诊待遇)。

  (二)基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

  1.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予以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其住院费用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核准后,按个人自付部分的50%予以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在市外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与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救助待遇。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民政部《儿童福利证》、广东省民政厅《五保供养证》、《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或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

  基本救助对象及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救助对象在市外就医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到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计入家庭财产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储蓄、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第二十四条 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包括: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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