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
(三)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财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资料: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失业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
(二)家庭财产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财产证明材料;本市范围内居住地不在户口所在地的,应提供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证明。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及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
(五)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六)获得社会医疗捐赠的凭证。
(七)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不用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相关资料。
申请人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提供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专科疾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出具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异地就医的,应提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或就诊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异议进行核实,在公示期满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时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公示期满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申请人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受委托协助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日内完成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