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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中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应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及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珠海保税区(含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参照其他经济功能区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年累计最高限额医疗救助待遇后,因家庭特殊困难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可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申请医疗救助,或向区民政部门(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填写《珠海市特殊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区民政部门(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并经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市民政部门(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民政部门(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区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特殊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特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结果由区民政部门(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申请人确无法自行前往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的申请人,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收治麻风病医院代为申请。

第五章 医疗救助金审核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的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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