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联网结算后,其核准医疗费用中自付部分按其救助身份和医疗救助标准计算救助金额,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余部分由患者支付。
(二)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联网结算的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财政部门将一定额度医疗救助金预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救助金支出户”,并根据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三)未参加医疗保险或异地就医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的结算、支付及资金负担参照基本救助对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和特殊医疗救助金的结算与支付。
(一)基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特殊医疗救助金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区民政、财政部门自医疗救助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所提交的银行帐户。
(二)基本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和特殊医疗救助金由区、镇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确定,镇财政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市财政每季度按各区医疗救助金支出的40%给予补助。
(三)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医疗救助金支出情况,分别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拨付汇总表》和《珠海市特殊医疗救助金拨付汇总表》,报市民政、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每季度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市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区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属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医疗(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减免的费用。
(三)超出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由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五)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
(六)社会各界已帮扶救助的医疗费用。
(七)申请人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八)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但以下情形可先予以救助,待责任人支付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医疗救助审批机关退回医疗救助金:
1.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
2.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