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1〕32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卫生局,巩义市、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1〕36号)要求,为全面了解城市供水水质状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和卫生监督,保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扎实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为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见附件2、附件3。
(二)普查内容
1.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对各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其中,消毒剂余量及其消毒副产物应当根据水厂所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择测定。
2.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4项微生物指标由各水厂报送本次水质普查当月出厂水的单次自检结果。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负责全省组织实施本次水质普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城市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水质普查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指定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汉监测站、郑州监测站承担相关城市供水水质普查的检测任务,并负责水质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各监测站承担的检测城市见附件2。
(三)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市和所辖县级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水质普查和样品采集的配合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协助办理水样运输证明等相关事宜。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检测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取样、封样和部分水质指标的现场检测工作。《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相应水厂须填写有当地卫生机构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的数据。
(四)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主动协助做好取样工作,按要求准备好采样箱,认真填写《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附件4)和《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附件5),安全及时将水样送至水质检测机构,并做好样品交接、向监测站交纳水质检测费用等工作。本次普查水质检测费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