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省直管县的城乡建设统计直接向我厅对口上报,同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汇总上报。其它专业报表直接上报我厅相关处室。规定按原统计口径填报的项目,同时抄送原所在省辖市汇总上报。
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监督与考核激励机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督察考核,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统一安排,考核奖项适当向省直管县倾斜。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住房保障与住房公积金监管、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安全监督等行业监管,延伸到省直管县。
规范各类创建和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和省级人居环境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园林城市(县城、乡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等创建活动,由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或初审后,直接上报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查上报;在本系统开展的规划设计奖、勘察设计奖、鲁班奖、市政金杯奖、中州杯等行业评优评先活动,由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或初审后,直接上报我厅审批或审查上报。
三、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支持省直管县加快发展,在制定城乡规划、安排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人居环境建设方面,以及项目资金、技术服务、激励措施等方面给予倾斜。
(一)指导省直管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省直管县科学制定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并做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道路交通、资源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深化。指导省直管县产业集聚区、中心镇专业园区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建立完善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向省直管县先行选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指导省直管县统筹配置、有序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县(市)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指导省直管县加快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搞好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供气、供热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辐射延伸。加快垃圾收集与集中处理等环卫设施建设,支持省直管县率先建立“村组保洁、乡镇收集、县(市)运输、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加大对省直管县城乡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指导省直管县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与实施,优先满足省直管县廉租房项目申报,并从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省直管县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省直管县加快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保障性住宅建设,为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安居条件。国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财政补助优先向省直管县安排并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