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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继续选送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的通知


  五、推荐材料和报送期限

  1.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若合同有效期不包括留学期的,须有双方关于在留学期间保持聘用关系的协议;若是合伙人的,须有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证明),专职律师的须提供执业证;

  (2)学位(学历)证书、大学成绩单及符合要求的英文翻译件(如证书原件不是中英文的可由翻译公司或大学教师翻译并提供翻译人的资格证明和固定电话联系号码);

  (3)有效期内IELTS考试成绩单;

  (4)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本市户口还须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推荐表(含律师事务所评价、推荐意见、经济保证承诺、区县司法局意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6)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的英文推荐信(分别装入信封密封)。

  2.推荐材料汇总期限:

  申请当年9月入学的,IELTS须达到6.0以上,上述推荐材

  料应在7月20日前报送。申请次年1月入学的人员的上述材料,IELTS6.0的,在11月底前;IELTS5.5的,在10月底前;IELTS5.0的,在9月底前报送。

  六、承办单位

  留学事务由市司法局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和律师学院承担。律师学院联系电话:64030000-135。

  为帮助计划出国留学的律师(助理)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承办单位将在今后每年4月份安排留学工作介绍会。

  附件:上海青年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推荐表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2011年青年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党派

 

 

 

照片

律所名称

 

律师或助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专 业

 

学历

 

学位

 

IELTS或其他成绩

 

单位电话及传真

 

E-MAIL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邮 编

 

通讯地址

 

邮 编

 

户籍地址

 

人事档案

保管单位

 

留学学校

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

律所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司法局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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