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大运会期间加强大运场所防爆安全检查的通告
(深公规〔2011〕7号)
为了规范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防爆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运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各类活动,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防爆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指除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大运组委会)、要人警卫指挥部规定的免检人员外,对进入大运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通告所称大运场所,是指大运会竞赛场馆、训练场馆、开闭幕式场馆、大运村、主新闻中心、广播电视中心、官方接待酒店、赛事专用交通场站、大运物流安检中心、大运食品配送中心等场所。
二、经大运组委会许可的大运会活动,由深圳市公安机关按照本通告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大运会活动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指挥、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检员)进行资格审核。
(二)根据大运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三)指派民警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挥和监督。
(四)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四、大运会活动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检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