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六条。
(二)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1份);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原件1份,理事签字,单位盖章);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5.载明变更事项的新章程(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单位负责人变更:变更后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1件)。
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格代码:21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代码:2104);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格代码:2110)。
(二)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表格代码:2111)。
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