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变更: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1.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及其业务范围;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固定的住所。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第26号)
五、申请材料
(一)基金会设立: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原件1份,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草案(原件1份,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原件1份,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6个月内有效);
9.场所使用权证明(请直接将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粘贴在《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的“住所证明”栏中,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基金会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原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3.章程修改说明(原件1份,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各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各1份)。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场所使用权证明(请直接将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粘贴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的“住所证明”栏中,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