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
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四条、第
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服务站: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员(至少1名)、遗体接运工(至少4名)、遗体整容师(至少1名)、遗体防腐师(至少1名)及司机(至少1名)等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遗体接运车辆、遗体转运车辆、遗体防腐车厢及遗体整容化妆仪器等殡仪服务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骨灰堂: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骨灰堂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员(至少1名)、墓地管理员(至少1名)等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