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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服务站: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员(至少1名)、遗体接运工(至少4名)、遗体整容师(至少1名)、遗体防腐师(至少1名)及司机(至少1名)等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遗体接运车辆、遗体转运车辆、遗体防腐车厢及遗体整容化妆仪器等殡仪服务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骨灰堂: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骨灰堂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员(至少1名)、墓地管理员(至少1名)等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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