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石药基金资助项目,须按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八条 省基金办和联合办公室共同组织项目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基金办负责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工作。
第九条 石药基金领导小组提出资助预算建议,报送省基金委。
第十条 省基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并根据该年度资助预算提出资助项目建议,报送省科技厅核准后,按相关程序下达资助计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省基金委和石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资金划拨至石药集团基金管理办公室账户。联合办公室应定期向省基金委、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汇报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石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遵照《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石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分年度由联合办公室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次拨付资助项目经费。
第一次拨款,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接到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资助总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填写项目任务合同书,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基金办,由省基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任务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任务合同书的,应提前向省基金办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二次及以后拨款,须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后进行,经联合办公室审查工作进展正常的,按任务合同书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停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