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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74号)和《关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8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面向全社会评选。凡是对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党派等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系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综合奖和专项奖两大类,其中,综合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单位的科研成果纳入其他相关评奖范围)。获奖者由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专项奖不超过20项。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每次奖金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特等奖每项奖励1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6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专项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各项奖金作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开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规定控制和反映经费支出情况。

第三章 推荐评奖条件

  第七条 推荐评选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特等奖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被推荐单位应为对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促进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且在国内教育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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