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专项奖
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与国际、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形成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培养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我市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层次上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职业培训专项奖
成人高等、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师资,开发培训教材,面向社会积极开展职前和职后各类培训,培训数量大,培训质量高,为促进社会人员的再就业和企业的再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学习型示范企业专项奖
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自办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员工和社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加强产学研合作,参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推进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善以政府适当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职工个人出资为补充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创业就业服务专项奖
政府部门与在甬高校或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创业、就业体制机制,搭建创业、就业平台,落实创业、就业措施,在大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推进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其它专项奖
根据国家及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创新,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成立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市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行业负责人等组成。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贡献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宁波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项目按综合类奖项和专项类奖项实行分类申报和部门限额推荐制度。各奖励项目候选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在甬高校和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关单位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填报《宁波市教育服务经济贡献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