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38 号)精神,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行政监察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森林法》、《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土地执法监管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