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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及其质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及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制止、违法建筑的拆除及复耕复绿工作。

  第七条 国土、建设、规划、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接到有关非法占地建设行为的报告或社会举报后,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向违法当事人发出停工通知,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助执行。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负责对未取得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审查用地单位(个人)是否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对没有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个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业务。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类项目,不予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拟使用划拨用地、未取得出让土地的核准类项目以及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类项目,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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