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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工商、税务部门核发和年审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发现违法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得核发和年审有关证照;

  相关部门已核发证照或出据验收手续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查处违法用地书面告知函后,应依法作出更正处理。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部门对申请供电、供水的工地或工程设施(除市政绿化、农业、水利和公共设施外),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先行用地的证明等证照之一,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不予供电、供水。已供电、供水的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接到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查处违法用地书面告知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供水。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权限,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要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协助国土等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复耕、基本农田补划和标准农田补建的验收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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