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协调处理土地信访问题。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依法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案件查处分工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行为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负责协助国土部门做好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技术鉴定,并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业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林地或变更林地用地红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规划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执法效能,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非法占地建设行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对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和规划区外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形进行确认。有关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需要规划部门提供有关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信息的,应附具有关材料函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在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前,规划部门暂停受理违法当事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