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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设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有关执法部门告知的违法建设行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土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二)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遇阻碍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报警的,应当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三)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林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一)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并将有关情况按层级管理抄报组织、人事部门。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

  (三)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第四章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土地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城管和信访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召集与组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必要时可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水利、交通、电力、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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