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共同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责任目标;部署落实全市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卫片执法检查等土地执法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的考核评定意见;通报违法用地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全市违法违规用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土地监管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信访反映、媒体曝光等渠道获得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并通过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政府信息平台将有关情况实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府领导,实现土地监管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指导当前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土地管理工作要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依法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因重大违法案件被部、省直接查处的,或因违法用地问题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且半年内仍未息访的,暂停该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第五章 工作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本责任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本责任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或重大的案件,可责成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