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部门违反规定为违法用地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为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单位(个人)违规进行房屋登记、发证,造成重大违法用地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四)规划部门未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在建设单位(个人)没有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业务,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公安机关对阻碍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六)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行政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七)供电、供水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八)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公安、房管等部门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核发有关证照,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九)对土地违法案件负有查处职能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
(十)国土资源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级政府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一年内所辖区域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而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一年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