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第九批省、市、区(县、市)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确保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期限,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隐患所在场所;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遏制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未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或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未依法经过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或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其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以及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拘留;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确保“三合一”场所消防隐患不反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力建设好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依法组织开展“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措施加快整改。整治完毕后,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市政府将组织抽查;公安、消防、发改、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