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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继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管、电力、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3人以上员工居住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积极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站、治安巡防队等基层组织和村(居)委会,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对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建设、房管、工商、电力、安全监管、规划、城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租赁双方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六)加强对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各区、县(市)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实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情况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要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工作步骤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从7月份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1月30日前)。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31日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公安消防局将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各部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巩固深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成效。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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