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
调拨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区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认定办法
(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利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是指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和房源需求单位之间调拨房源,进行资金结算时的价格。对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应经过价格认定。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应作为工程决算前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与房源需求单位的结算依据。
二、认定机构
市本级建设或由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区级建设且由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认定部门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具备建安造价审核能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三、认定依据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以开发建设成本为依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2.项目开发前期所发生的工程勘察、工程规划、建筑设计和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