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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建议;

  (二)受理涉及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三)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查处企业负担案件;

  (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财政、价格、审计、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做出任何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应在媒体上公告,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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