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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

  (3)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资料;
  (4)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查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伤。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附录A填写。
  3.1.3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应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分为以下两类,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描述区分。
  I类:(1)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设计相符,房屋建筑状况较好或一般;
  (2)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改变了使用用途或主体结构进行过改造,房屋建筑状况较好。
  Ⅱ类:(1)无有效的竣工图;
  (2)虽然有有效的竣工图,但是房屋建筑的状况较差;
  (3)曾进行过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改造,或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4)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
  (5)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

  表 3.1.1  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

状况类别

状况情况

状况较好

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及建筑构件与部件外观完好,未出现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或腐蚀现象

状况一般

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外观基本完好,建筑构件与部件有少量非受力裂缝,但未出现受力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现象但局部出现腐蚀

状况较差

出现明显地基变形或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或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较多裂缝;或建筑设施设备出现部分老化、腐蚀


  3.1.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确定为Ⅰ类的房屋建筑,应在收集资料、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查看现场的基础上,按本导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部件与构件的要求分别进行过检查和必要的简单量测;对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资料进行核查和对现状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评估期内进行改造的房屋,应核查检测鉴定和改造验收的完整资料。依据检查和简单量测结果综合给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当所收集的资料和检查项目还不足以做出评估结论时,应补充检查和再进行必要的补充量测。
  (2)确定为Ⅱ类的建筑物,宜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1.5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应依据前一次的安全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行现场状况检查,可不进行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评估周期内进行过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结构和设备部分等按第一次的安全评估要求进行,并应重点进行下列方面检查:
  (1)结构变更与设备改造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资料、专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变更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设备运行情况;
  (2)结构遭受灾害后,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和正规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意改变使用用途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的,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变更用途引起实际荷载的改变情况。
  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
  3.2.1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应关注下列内容:由于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而引发部分坠落的可能性;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筑物布局是否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
  3.2.2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本导则相应章节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分别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判断,并做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2)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3.2.3具备下列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状况较好;
  (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日常检查资料完整且运行完好;
  (3)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资料完整且其状况较好。
  3.2.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存在使用安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必要时还应建议所有权人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鉴定:
  (1)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
  (2)附属构筑物存在损伤;
  (3)建筑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老化、腐蚀、缺陷或损伤;
  (4)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记录缺失,其他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资料缺失或不完整;
  (5)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或出现受周围深基坑施工影响的变形;
  (6)结构构件出现较大变形或损伤。
  3.2.5对于建筑结构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给出应急处理的措施。

4 地基基础


  4.0.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和基础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核查以及有关地震液化、震陷与处理措施的资料核查;
  (2)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检查;
  (3)对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地基基础存在的缺陷与损伤进行综合评价。
  4.0.2根据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地基基础部分安全评估可做出如下结论:
  (1)房屋建筑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缺陷,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满足要求;
  (2)房屋建筑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细微裂缝,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基础沉降已经稳定,其地基基础可评为基本满足要求;
  (3)房屋建筑存在较严重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时,应评为地基基础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并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房屋建筑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倾斜快速发展时,还应提出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构损伤状况的,还应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估。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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