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章适用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5.1.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及楼梯间位置等;
(2)房屋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
(3)房屋装修变动主体结构情况;
(4)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包括构件的开裂、变形、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等。
5.1.3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情况。
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
5.2.1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墙体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
(3)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不应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或整开间为阳台且横墙端部未设置构造柱情况;
(4)墙体布置应沿竖向上下连续,底部几层不宜有抽掉墙体的大开间,也不应有对结构墙体的拆改;
(5)最大横墙间距不宜大于15m,纵向墙体的窗间墙的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0;
(6)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
5.2.2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应通过图纸等资料核查和现场简单必要量测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1)装配式楼(屋)盖房屋和砖拱楼(屋)盖房屋应布置圈梁,圈梁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或有水平拉结筋;
(3)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与结构之间有可靠连接;其局部尺寸和连接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5.2.3多层砌体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倾斜,墙柱不应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
(2)砌体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2mm;
(3)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歪闪,不应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
(4)阳台板等悬挑构件不应出现明显下垂,与墙体交接的部位不应出现开裂;
(5)板、梁等混凝土构件不应出现明显开裂和下垂,不应出现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
(6)砖过梁中部不应出现明显竖向裂缝,端部不应出现明显水平裂缝。
5.3安全评估结论
5.3.1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
(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
(3)结构构件未出现变形和损伤。
5.3.2 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
(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
(3)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和损伤较轻,符合本导则第5.2.3条的要求。
5.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既不符合本导则第5.3.1条的评定标准,又不符合本导则第5.3.2条的评定标准,经过检查尚不能确认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程度;
(2)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竣工图或施工图纸不符合;
(3)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或底部砌体墙垛出现受压裂缝、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较宽的裂缝等。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6.1.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梯间位置、楼屋盖形式;
(2)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填充墙与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
(3)结构构件变形与缺陷、损伤。
6.1.3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建筑结构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易导致局部倒塌或掉落伤人的构件和部位。
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
6.2.1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主要结构构件和填充墙的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宜上下连续,构件中线宜重合;
(2)不同结构形式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框架结构非单跨或单向框架,装配式框架节点为整浇;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宜双向设置,房屋建筑较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应设置在端开间;
抗震墙结构中较长的抗震墙宜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较大洞口位置上下基本对齐;
底部框支结构的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值。
6.2.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检查:
(1)框架柱与填充墙的拉结构造措施;
(2)构件截面尺寸与构件剪跨比。
6.2.3对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较严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应检查其形成原因。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应视为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
(1)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柱类构件、楼梯梁出现受力裂缝或影响承载能力的非受力裂缝;或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或梁构件受拉区宽度超过0.5mm的受力裂缝或剪切裂缝;
(3)结构构件出现对承载能力构成影响的混凝土孔洞、脱落、疏松、腐蚀及钢筋锈蚀等损伤和缺陷;
(4)结构构件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横向位移或倾斜。
6.3安全评估结论
6.3.1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不存在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
6.3.2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以及结构构造满足第6.3.1条第1款要求;
(2)结构和主要结构构件未出现整体性倾斜;
(3)不存在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但允许梁、板构件或填充墙出现非受力裂缝,且梁板裂缝宽度小于0.5mm。
6.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