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或框架柱、抗震墙等结构构件和其节点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
(2)实际结构体系或结构布置与竣工图纸或改造图纸不符合;
(3)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
(4)存在本导则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过大变形或构件主筋出现锈蚀及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等。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7.1.2 钢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和连接、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7.1.3 钢结构房屋建筑的构造和连接,应着重检查构件长细比、梁柱构件截面宽厚比、焊缝质量和螺栓连接质量等。
7.2 钢结构安全评估
7.2.1 钢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的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体系或传力系统布置,主要构件形式;
(2)支撑系统布置;
(3)结构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结构布置的均匀性;
(4)结构体系中主要传力路径上的构件和节点的布置与构造措施;
(5)主要传力支座、柱脚及与之相连的受力构件的布置与构造措施。
7.2.2 焊缝连接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角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脚尺寸、焊缝余高等;
(2)对于对接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缝余高、焊缝错边等;
(3)焊缝的外观质量包括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咬边、电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等项目。
7.2.3 螺栓连接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连接板尺寸、螺栓的布置和外观状态。外观状态包括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螺纹外露丝扣数、连接零件是否齐全、连接板变形和锈蚀程度;
(2)应检查连接板是否有变形;预埋件是否变形或锈蚀;
(3)对于高强螺栓的连接,尚应目视连接部位是否发生滑移。
7.2.4 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网架螺栓球节点应检查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程度等;
(2)对于网架焊接球节点应检查球壳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量、球壳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锈蚀程度等。
7.2.5 钢结构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查,应包括构件裂纹、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与表面涂装质量等内容。
7.2.6对主要承重构件的倾斜变形及挠曲变形应进行目测,必要时采用拉线量测。
7.2.7 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采用涂料防火的结构构件应检查涂层的完整性。
7.3安全评估结论
7.3.1符合下列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
(2)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构造和连接未出现失效的现象;
(5)钢结构主要构件未出现锈蚀;
(6)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未出现损伤。
7.3.2符合如下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
(2)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的局部屈曲;
(4)构造和连接未发现失效的现象;
(5)钢结构主要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
(6)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7)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7.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不合理,结构支撑系统不完整;
(2)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构造和连接出现失效的现象;
(5)钢结构主要构件出现大面积锈蚀严重。
8 砖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
8.1.2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8.1.3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纵横墙的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
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
8.2.1 对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屋盖形式等;
(2)结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
(3)墙体布置应对称或基本对称、不宜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
(4)同一房屋建筑中不宜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5)承重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6)外纵墙的窗间墙长度不宜小于1.0m;
(7)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8)抹灰顶棚的下垂、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的粘贴牢固性等。
8.2.2 砖木结构的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安全评估:
(1)屋盖和大梁与墙(柱)的连接,包括最小支承长度,以及锚固和拉结等措施;
(2)纵横墙交接处的拉结构造措施;
(3)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弦的拉结措施;
(4)对于总层数为二层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宜设置构造柱;
(5)木屋盖构件应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
(6)空旷房屋建筑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
(7)穿斗木构架房屋建筑的纵向应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房屋两端应设有屋架支撑;
(8)层数为二层房屋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牢固性。
8.2.3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构件变形和损伤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不应出现受压裂缝;
(2)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2mm;
(3)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并判断对墙体局部和整体承载能力的影响;
(4)木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
(5)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及木构架倾斜或歪闪。
8.2.4具有防火要求的木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8.3安全评估结论
8.3.1符合如下情况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
(2)结构构造措施满足本导则8.2.2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