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重墙体或木构件没有因荷载作用造成的裂缝或整体变形;
(4)屋架未出现明显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
(5)砖木结构墙体无风化、酥碱;木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明显的倾斜和歪闪。
8.3.2符合如下情况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
(2)结构构造措施基本满足本导则第8.2.2条的要求,允许非承重墙体拉接构造不符合本导则第8.2.2条的要求;
(3)承重墙体没有发现因荷载作用造成的裂缝或非荷载引起的墙体开裂;
(4)屋架未出现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
(5)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明显的倾斜和歪闪,木柱未见明显糟朽和虫蛀等;
(6)墙体有少量风化、酥碱;
(7)木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8.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
(2)房屋建筑存在较严重因荷载作用引起的裂缝、倾斜缺陷;
(3)屋架出现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
(4)木构件的节点有松动或拔榫,木构架存在明显的倾斜和歪闪,木柱有糟朽和虫蛀等;
(5)墙体风化、酥碱严重等。
9 建筑构件与部件
9.1 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等构件与部件的安全评估。
9.2 非承重墙体
9.2.1多层砌体结构中的非承重墙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和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检查。
9.2.2对房屋建筑的女儿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检查女儿墙高度和设置构造柱、压顶圈梁等情况。
9.3 栏杆和扶手
9.3.1房屋建筑中栏杆的现场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情况;
(2)栏杆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3)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4)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栏杆的布置应闭合,且与结构构件有可靠连接;
(6)对混凝土栏杆应进行外观质量与缺陷、杆顶部挠度的变形检查;
(7)金属栏杆需进行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测,包括构件裂缝、拼接变形及损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等内容。
9.3.2房屋建筑扶手的现场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当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2)对于托儿所、幼儿园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检查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安全措施。
9.4 附属广告牌
9.4.1附属广告牌的检查应包括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两个方面。
9.4.2附属广告牌的资料核查,应包括设计文件、验收文件、房屋建筑防雷接地连接资料和定期检测报告与整改维护情况。
9.4.3附属广告牌的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广告牌与房屋建筑结构之间的连接、广告牌构件之间的连接及广告牌钢结构的腐蚀情况。广告牌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广告牌构件之间的连接可分为焊接连接、焊钉(栓钉)连接、螺栓连接、锚栓连接等项目。焊缝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节点连接应牢固。
9.4.4附属广告牌无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核验;附属广告牌未经验收的,应当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9.5 安全评估结论
9.5.1房屋建筑的建筑构件与部件安全评估,可分为下列两种结论:
(1)未发现房屋建筑中的各类建筑构件与部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
(2)发现房屋建筑中的建筑构件与部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并应根据使用安全隐患的程度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对非承重墙体不符合要求但没有出现明显损伤或虽有局部损伤但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建筑构件或部件,可不进行处理。
对非承重墙体不满足要求且损伤较严重的或损伤已经影响使用安全的建筑构件或部件,通过检查能查明原因的,应及时处理;对于仅通过检查无法确定损伤原因的建筑构件或部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对栏杆、扶手、附属广告牌等有局部不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应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损伤较多、严重影响使用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或部件,应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采取临时支撑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10 构筑物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等附属构筑物的安全评估。
10.1.2 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布置、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构筑物变形及损伤等内容。
10.1.3构筑物的地基基础检查应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
10.1.4砌体构筑物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混凝土构筑物应着重检查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构筑物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以及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建筑小品与围墙应着重检查连接构造、整体与构件变形及损伤情况。
10.2 砌体构筑物
10.2.1 砌体构筑物结构布置,应检查实际构筑物与竣工图的符合性及构件变动情况。
10.2.2 砌体构筑物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检查:
(1)砖烟囱顶部和总高度2/3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
(2)砖柱支承水塔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每隔4m应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
(3)砖围墙每隔5m左右应设置构造柱,围墙顶部应有压顶圈梁。
10.2.3砌体构筑物的变形和损伤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构筑物墙体位移(倾斜)或变形引起的裂缝;
(2)构筑物承重构件的受压裂缝、松动和酥碱;
(3)构筑物墙体出现由温度、收缩等引起的非受力裂缝的宽度、范围和墙体的松动以及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
10.3 混凝土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