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

  11.5 安全评估结论
  11.5.1符合如下情况时,可评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
  (1)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资料完整;
  (2)未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与缺陷。
  11.5.2符合如下情况之一时,可评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坠落危险损伤等情况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
  (1)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存在装修层脱落的损伤;
  (2)房屋建筑的外门窗存在牢固性缺陷;
  (3)幕墙存在破损、结构胶和密封胶老化、断裂和脱落;
  (4)饰面砖开裂和脱落。

12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评估,内容应包括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
  12.1.2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评估分别见第13章、第14章。

  12.2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
  12.2.1 对于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等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资料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试、验收与运行资料检查;
  (2)改造验收资料完整性核查;
  (3)日常检查资料和功能性检测资料以及运行维护资料核查;
  (4)凡涉及需要由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的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需要核查相关检验报告。
  12.2.2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等管道老化、锈蚀和腐蚀范围与程度检查;
  (2)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等设备老化、锈蚀和腐蚀范围、程度与振动幅度检查;
  (3)房屋建筑公共照明系统损坏状况检查。
  12.2.3房屋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卫生、消毒检查检测资料核查和防护设施、设备损伤范围与程度检查。
  12.3安全评估结论
  12.3.1符合如下情况时,可评为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等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
  (1)日常检查和功能性检查资料核查完整;
  (2)未发现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与缺陷;
  (3)房屋建筑上述设施设备及系统运行正常;
  (4)房屋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卫生、消毒和防护满足要求。
  12.3.2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以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设施设备及系统等的某一类设备及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与缺陷,二次供水设备卫生、消毒没有达到要求或防护设施、设备损伤等,应注明存在隐患的部位,并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安全或系统运行的检测鉴定。

13 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13.1.2房屋建筑防火系统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房屋建筑防火类别,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公共建筑内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房屋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固定灭火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13.1.3 房屋建筑防雷系统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房屋建筑防雷类别和建筑防雷系统与装置等。
  13.2 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
  13.2.1 对于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资料的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验收和定期检测资料检查;
  (2)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资料核查;
  (3)易燃、易爆物品区域的消防管理措施和制度资料检查。
  13.2.2建筑防火系统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防火间距检查;
  (2)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及相应的分隔设施检查;
  (3)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固定灭火系统状况与损伤检查;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与损伤状况检查,必要时可对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模拟试验;
  (5)高层建筑消防立管维护状况;
  (6)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品种、数量和消防措施状况检查。
  13.2.3建筑安全疏散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内疏散通道的评估包括安全疏散距离、安全出口数量、百人宽度指标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要求;
  (2)建筑内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以及避难层/间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要求;
  (3)确保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在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13.2.4 建筑防雷系统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改造后的防雷系统验收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
  (2)附属构筑物与房屋建筑防雷设施系统的连接状况检查。
  13.3安全评估结论
  13.3.1符合如下情况时,可评为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
  (1)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符合设计与相应规范的要求;
  (2)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资料完整;
  (3)未发现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影响使用安全和功能的损伤与缺陷;
  (4)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措施和制度完善。
  13.3.2符合如下情况之一时,可评为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1)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不满足规范要求;
  (2)房屋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与缺陷;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措施和制度不够完善或管理混乱、存在火灾隐患。

14 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内容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状况检查。
  14.2 电梯设备
  14.2.1电梯设备的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验收运行资料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2)电梯重大维修、改造验收资料
  提供重大维修、改造部分的清单;
  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电梯重大维修、改造验收检验报告。
  (3)电梯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