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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

  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以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14.2.2电梯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轿厢照明和应急对讲系统完好有效;
  (2)层门锁紧和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完好有效;
  (3)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4)层门门楣及门套上方相邻部位粘贴(镶嵌)饰面材料牢固;
  (5)运行试验应能可靠制停,平层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
  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
  14.3.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资料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
  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及安全开关示意图;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重大维修、改造验收资料
  提供重大维修、改造部分的清单;
  更换的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重大维修、改造验收检验报告。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资料
  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报告;
  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以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日常维保养记录。
  14.3.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
  (2)在扶手带入口处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3)扶手带无明显老化,金属表面无明显锈蚀和严重磨损;
  (4)运行试验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
  14.4锅炉设备
  14.4.1锅炉设备的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锅炉制造、安装资料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质监部门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2)锅炉维修、改造验收资料
  锅炉改造的图样;
  改造工艺;
  施工质量检验证明文件;
  质监部门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明显位置装设的金属铭牌;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检验机构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包括: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锅炉及辅机附件维修保养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14.4.2锅炉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锅炉本体
  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2)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
  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
  水位表是否完好,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
  温度仪表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超温报警装置、超压力报警和联锁装置的设置的是否符合要求。
  (3)辅机和附件
  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4)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5)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
  14.5压力容器设备
  14.5.1压力容器设备的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压力容器制造资料
  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质监部门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2)压力容器维修、改造验收资料
  压力容器维修、改造的图样;
  改造工艺;
  施工质量检验证明文件;
  质监部门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和运行维护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表,明显位置装设的金属铭牌;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的作业人员资格证;
  质监部门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包括压力容器年度检查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报告;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14.5.2压力容器设备现场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2)安全附件
  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铅封是否完好,安全阀是否泄漏;
  压力表的检定有效期是否过期,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液位计及附件是否完好,玻璃板(管)是否有裂纹、破碎现象;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是否损坏;
  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是否完好。
  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14.6安全评估结论
  14.6.1符合如下情况时,可评为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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