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资料检查齐全、完整;
(2)现场运行状况检查,未发现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损伤与缺陷。
14.6.2房屋建筑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经资料检查和现场运行状况检查,发现存在资料不完整或影响安全运行的隐患,应注明隐患部位,并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
15.1 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15.1.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可分为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应完整,并有足够的信息可供追溯。
15.1.2房屋建筑基本情况记录应包括房屋建筑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情况和使用用途、改扩建、周围环境等信息。
15.1.3房屋建筑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管道等的缺陷与损伤等信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缺陷与损伤信息应标明损伤的部位、范围和损伤程度,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管道的损伤与缺陷应注明建筑设施设备的具体名称。
15.2 安全评估报告
15.2.1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予以解释。
15.2.2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权人信息,包括名称、联系人、电话等;
(2)房屋建筑概况,包括房屋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规模、建造与竣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典型结构平面图及房屋建筑全景照片等;
(3)以往安全评估或检测鉴定情况概述;
(4)检查项目及安全评估依据的标准和使用的设备;
(5)现场检查日期,安全评估报告发文日期;
(6)检查项目的主要分类汇总结果,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构件或设施设备及系统等;
(7)房屋建筑分部安全评估结果;
(8)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与处理建议;
(9)评估、审核和批准人员的签名;
(10)封面、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单位鉴定专用章。
15.2.3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按《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的规定编写。
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
编号:
房屋名称
| | 房屋地点
| |
所有权人
| | 联系电话
| |
所有权人地址
| | 竣工日期
| 年 月
|
建筑面积
| (m2)
| 层 数
| 共 层 ,地下 层, 地上 层
|
抗震设计依据
| □89以前规范 □89规范 □2001规范 □2010规范 □无抗震设计
|
抗震设防烈度
|
| 抗震设防类别
|
|
建筑用途
| □商住 □宿舍 □办公 □商业 □公用 □厂房 □其它
|
结构形式
| □砖混 □底层框架砖房 □内框架 □混凝土柱排架 □砖柱排架 □混凝土框架 □框架-剪力墙 □剪力墙 □底部大空间剪力墙 □轻钢结构 □钢结构 □砖木 □空旷房屋建筑 □其它
|
基础类型
| □独立基础 □条形基础 □筏板基础 □灌注桩基础 □预制桩基础 □复合地基 □其它
|
勘察单位
| | 勘察资料
| □齐全 □无
|
设计单位
| | 设计资料
| □齐全 □不全 □无
|
施工单位
| | 施工资料
| □基本完整□少量□无
|
监理单位
| | 质量监督单位
| □市 □( )区
|
结构改造
| □无改造 □有改造 □有加层
| 使用功能
| □无改变 □有改变
|
使用环境
| □一般 □潮湿 □有腐蚀性物质
|
结构体系
|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 结构布置
| □规则 □平面不规则 □竖向不规则
|
现场状况初步检查情况
| 地基基础
| □状况较好 □状况一般 □状况较差
|
主体结构
| □状况较好 □状况一般 □状况较差
|
建筑构件、部件与附属构筑物
| □状况较好 □状况一般 □状况较差
|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 □状况较好 □状况一般 □状况较差
|
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
| □状况较好 □状况一般 □状况较差
|
特种设施设备
| □状况较好 □状况一般 □状况较差
|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分类
| □ Ⅰ类 □ 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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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评估、鉴定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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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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