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535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继续做好我区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11〕180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字〔2011〕18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的原则,继续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管,严厉惩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顿治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诚信和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逐步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营造严格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通过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和自律意识显著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各地在继续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认真结合本方案提出的要求,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消除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一)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集中整治违规采购行为。各地要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场所,把乳制品、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酒、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具等列为重点品种,对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采购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劣质餐具等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