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严禁学校或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继续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要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等相关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八)进一步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
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从2011年春季开始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推进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