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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纠风办、市监察局等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四)严肃纪律,加大查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坚持检查通报和反馈制度。

  要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校中校”、“校中班”等方式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开办有偿补习班、强制性服务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或部门设立“小金库”行为,以及将捐资助学款用于个人工资、福利、补贴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违规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严肃查处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滥印、滥订教辅材料的行为。

  要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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