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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专栏三:十大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工程。所有市、县(市、区)建成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34个,新增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完善已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配套设备。

  2.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工程。全省每个设区市建有一所综合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县(市、区)有一所能提供2项以上专业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90%的乡镇(街道)、社区(村)依托卫生院及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规范的康复站。迁扩建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新建、扩建市、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20个,新增康复床位1000张。县级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逐步具备残疾鉴定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能力。

  3.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工程。新建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0个,新增床位5000张,实现50%的市、县(市、区)建有一所符合标准要求的示范性的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新建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其中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家,在省重点培育的中心镇和其他5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程。建立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与技能展示基地;实现在每个市、县(市、区)均建有满足当地需求的就业服务场所,并健全窗口服务、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就业年审等服务功能。就业服务机构人员持证上岗。

  5.残疾人组织建设工程。全省80%以上的村(居)、社区建立残疾人协会;健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95%以上配备专职理事长。县级以上残联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并做到有活动场所、有活动安排、有经费保障。加强残疾人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全面落实残联理事长享有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同等待遇的政策。

 

  6.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残疾人工作专业、专职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构。在全省培养500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00名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并对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3.5万名残疾人专职委员、2万名残疾人注册志愿者全面进行岗位知识培训(轮训)。

  7.科技教育助残工程。加强残疾人康复新技术新方法、现代网络技术、高科技辅具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创建国家级残疾人辅助器具电子信息技术研发基地。推进残疾人教育、培训设施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特殊教育布局,完成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二期工程,建立“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8.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参加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城镇、乡村延伸。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节目。省、市两级公共图书馆均建有盲人阅览室,县级公共图书馆均设立盲人阅览室或阅览专座。在生活小区和公共设施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9.统计监测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程。完善残疾人工作统计评价指标,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残疾人状况及小康实现程度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省残疾人信息管理机构,建成一网(残疾人综合信息网)、二库(持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实名制资源库)、三平台(政务信息平台、业务应用平台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

  10.残疾人事业结对帮扶工程。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就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艺体育及服务设施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组织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残疾人事业结对帮扶工作,帮助欠发达地区提升助残服务能力,通过政策扶持和结对帮扶,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四、主要工作和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障。
  1.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为目标,以完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为突破,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覆盖面。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单独立户,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政策优惠。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使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将不能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其缴费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5.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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