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人员上岗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
4.4预警预报。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广电局要加强联系,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单位、群众要加强监测和防范,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信息报告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基层国土资源所(站)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越级上报至市、省人民政府。
5.1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造成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见附件)
5.2报告的时间及要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4小时内报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3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同时上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之后迅速报告相关信息,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