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7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医疗美容行为,促进我区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就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医疗美容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医疗美容医师资格报考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蒙医或中医科四类。

  二、医疗美容医师资格考试方式

  医疗美容医师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三、报考条件

  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报相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一)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 申报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者应具有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从事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申报美容牙科主诊医师者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申报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者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申报美容蒙医或中医科主诊医师者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蒙医或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学习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